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鄂尔多斯一地拟试行“一房六年一学位”政策

来源:居行网  发布时间:2020年12月11日  点击数:80

伊金霍洛旗关于实施房产学位入学机制相关事宜的公告

随着伊金霍洛旗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,城镇化进程进一步加快,宜居宜业的品质城市快速形成,大批转移人口进城安居,外来人口投资创业,城市体量不断增大,与之相对应的是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的需要也日益突出。近年来,伊金霍洛旗加大学校建设力度,不断增加学位供给,全旗整体教育规模不断扩大、教育质量日益凸显,但由于人口流动、学校布局、城市建设等诸多原因,仍然存在入园难、入学难、择校热等问题。为有效缓解择校热、化解入学难,促进全旗教育优质均衡发展,经旗人民政府同意,拟于2021年起在阿镇地区小学、幼儿园试行“房产学位”政策,现就具体事项公告如下:


一、实施时间

拟从2021年秋季招生周期开始,试行“房产学位”政策

二、实施范围

阿镇地区幼儿园、小学。

三、实施办法

在规定周期内实行“一房一学位”的房产学位制政策,即同一房屋地址同一学段(区分幼儿园和小学两个学段)六年内只对应一个就读学位(即六年一房一入学名额),非独生子女情况除外。


四、实施“房产学位”注意事项

(一)房屋产权说明

1.房屋产权证上规划用途是“住宅”或“公寓”的可认定为入学划片依据。

2.房屋产权人是监护人或适龄儿童少年本人,可作为入学划片依据;非夫妻双方共有的房屋产权证,且标注了共有人所占比例,适龄儿童、少年本人或其父母所占比例不小于51%的可作为入学划片依据。

3.若房屋产权人是适龄儿童少年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,且适龄儿童少年与房屋产权人在同一户口簿上,该房屋可作为入学划片依据。

4.新购房未网签、购买二手房未过户或自购房的规划用途为“车库”“商业”“其他用途”等均不作为入学划片依据。


四、实施“房产学位”注意事项

(一)房屋产权说明

1.房屋产权证上规划用途是“住宅”或“公寓”的可认定为入学划片依据。

2.房屋产权人是监护人或适龄儿童少年本人,可作为入学划片依据;非夫妻双方共有的房屋产权证,且标注了共有人所占比例,适龄儿童、少年本人或其父母所占比例不小于51%的可作为入学划片依据。

3.若房屋产权人是适龄儿童少年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,且适龄儿童少年与房屋产权人在同一户口簿上,该房屋可作为入学划片依据。

4.新购房未网签、购买二手房未过户或自购房的规划用途为“车库”“商业”“其他用途”等均不作为入学划片依据。

伊金霍洛旗居住证申领流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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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居住证申领条件

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,在我旗居住并办理暂住登记,登记后已满半年(6个月),符合合法稳定就业、合法稳定住所、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,可以向居住地公安(边防)派出所或者苏木乡镇(街道)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(以下简称受理机构)申请办理居住证。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受理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,居住、就业、就读等证明材料。

居住证应由本人申领,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、残疾人等,可以由其监护人、近亲属代为申领,监护人、近亲属代为办理的,应当提供委托人、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和委托书。

2.居住证申请证明材料

申领材料包括: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居住地稳定住所、就业、就读之一证明材料。

 ①合法稳定住所:需要提供的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、房屋产权证明文件、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、用人单位、就读学校出具的在校就读、住宿证明等。(1)自有住房的提供《房屋所有权证》或《不动产权证书》,尚未取得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。

(2)租住房屋的,提供《房屋所有权证》或《不动产权证书》或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的原件或复印件,以及尚6个月以上租赁期限且记载有房屋详细地址、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姓名、居民身份证号码、联系方式、租赁期限的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;租住农村宅基地房屋的,提供房屋所有人居民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的复印件,以及尚有6个月以上租赁期限且记载有房屋详细地址、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姓名、居民身份证号码、联系方式、租赁期限的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。

(3)居住在学校、医院、研究所等机关、企事业单位的,提供加盖单位人事、保卫部门公章的居住证明。

(4)居住在亲友家中的,提供亲友房屋的产权证明文件和亲友居民身份证。

3.居住登记

流动人口申报暂住登记,既是流动人口的法定义务,也是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的基础。公民离开常住地来本旗居住或本旗户籍居民跨旗区居住3日以上的,由本人直接向居住地受理机构申报或由其他登记责任人(单位)向居住地受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。其他登记责任人包括:房屋出租人、用人单位责任人、提供住宿的单位和个人等。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、残疾人等,可由其监护人、近亲属代为申报居住登记。监护人、近亲属代为申报的,应当提供监护人、近亲属的居民身份证和委托书。居住在具有本市户籍的近亲属家中的流动人口,居住时间超过15天的,应当申报居住登记。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、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、台湾地区居民和外国人、无国籍人在本旗居住的,不适用本规范。

4.居住证签注规定

居住证实行签注制度,每年签注1次。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,需要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30日内,到居住地受理机构办理签注手续。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,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。补办签注手续后,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,居住证持有人的连续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。

5.居住证有效期限居住证为一人一证,

有效期限为一年。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在证件有效期满前30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并由社区民警审核后向受理机构办理签注手续,办理签注后,有效期延长一年

6.居住证收费规定办理居住登记、首次申领居住证和办理居住地址变更、居住证签注手续的,

免收证件工本费;换领、补领应当缴纳工本费,工本费标准按照国家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核定。

7.居住证持有人享有的各项便利

享受办理出入境证件,换领、补领居民身份证,机动车登记,申领机动车驾驶证,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,申请职业资格认证,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,居住证是唯一受理凭证。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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